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各部门:
近年来,在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学院出台的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推动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下,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经费均大幅增长。但在近年审计、院内巡视、财务检查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科研政策落实不到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推动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严格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促进学院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科研经费使用“十个不得”负面清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严格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22〕35号)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6.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7.不得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名义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二、典型案例
案例1:某高校2名教师伪造公文骗取经费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处理结果:
2011年12月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科研处副处长职务。
案例2:研究生虚假报销骗取项目经费犯诈骗罪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私刻经费章、冒用经办人签名、私盖报销专用章和领导印章、伪造报销发票和采购合同等方式,多次在财务处进行虚假报销以骗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864682.98元。
处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三、存在的风险点及典型案例
风险点1.项目课题定性随意
案例:某教授曾负责一家部级单位的课题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这一课题为“纵向课题”,但在高校,相对而言,“横向课题”提取劳务费更加便利。该教授隐瞒部级单位证明,先以“横向课题”为名向学校科技处申请立项。不久,学校出台规定,对于“纵向课题”奖励补贴力度加大,优势超过“横向课题”,该教授随后又找到学校改以“纵向课题”立项。
风险点2.真签字和假金额
案例:项目负责人往往只管签字,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对于报销金额大小写和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等要求不严。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江某利用导师信任,在请导师签字的报销单数额仅为20元,拿到财务支取钱款时,江某在20元前面加上“3100”,轻松支取出31万元。
风险点3.违规差旅报销
案例1.2015年12月,李某某通过虚编差旅活动、虚列差旅人员的方式,在其参与的某横向科研项目中报销科研经费共计2万余元。事发后,李某某上交违规报销的所有经费。2016年5月,李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2: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张某某通过网购发票、虚构差旅活动等方式,在其科研及其他项目经费中报销9万余元。另外,不规范报销科研劳务费5万元,不规范报销材料费近1万元。在立案审查前,张某某主动自查并退回大部分违纪所得;审查期间积极配合,交回其余违纪款项。2018年11月,张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8年12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要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学院将继续加强对于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科研管理部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