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上级部门对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院整合学术资源和凝炼学术方向,有利于推动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汇聚人才和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提供社会服务。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与审批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界定
科研机构是指由上级部门、学院及境内外其它单位在学院设立的,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等机构(学术研究团体)。科研机构不单列建制,不涉及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研究人员原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各类科研课题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在研项目和经费。
(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已形成较明显的学术特色。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较为合理的学术队伍。
(四)有较好的学术资料储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其它进行科学研究所必需的相关条件,并制定有比较完整的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鼓励跨学科、跨系(部)组建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上级部门和校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要求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学院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职能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院审批。
(三)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由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提交合作共建方案,职能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初审合格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核,报学院审批。
(四)申请系级科研机构,由申请单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系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社会合作部门是负责学院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科研机构的规划、建设、考核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学院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机构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确保科研机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学院单独建立的科研机构由挂靠(依托)系(部)负责日常管理。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共建且设在我院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由社会合作部门与挂靠系(部)共同管理,特殊情况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系级科研机构由所在系(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挂靠(依托)系(部)提名推荐或个人自荐,社会合作部门审查,学院研究确定。科研机构管理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民主、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九条 科研机构是一个开放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运行机制,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科学。规模较大的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科研机构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院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除学院同意、特别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其各类经费纳入学院财务账户,按学院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学科专业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着眼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自身科研水平。引导组织科研机构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形成特色鲜明的学科方向和优势。
(三)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培养、聚集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研究人员和创新团队,促进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
(四)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升学院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五)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加大科研成果应用与转化力度,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考核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年度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社会合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指标另行制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科研机构的保留和撤销。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承担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机构开放与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院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本办法管理,系级科研机构管理参照执行。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在我院的科学研究机构,按上级规定、结合本办法进行管理,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会合作与创业部负责解释。